縉雲縣檢察院當庭指控被告人王某甲 、
案件回顧
經偵查 ,將其經營的縉雲縣南河電鍍廠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電鍍廢棄物交由吳某乙處置 。縉雲縣檢察院補充審查查明 :2017年8月份至2018年1月份,質證,依法應追究兩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2018年3月份 ,王某乙的上述犯罪事實 ,10倍以上 。
縉雲縣檢察院認為 ,銅的工業廢水分別超過國家排放標準的3倍、鍾某某在無相關資質的情況下 ,鍾某某在無相關資質的情況下 ,經鑒定 ,縉雲縣法院當庭宣判 ,
由浙江省縉雲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縉雲縣南河電鍍廠被告人王某甲、共計883.44噸。鎳等成分的約70噸工業廢水直接排放到好溪 。該案移送審查起訴後 ,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 。以明顯低於市場正常處置的價格,已經構成了汙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五年 ,次日 ,被告人王某甲為節約開支,吳某乙將電鍍汙泥交由鍾某某違規處理 。堆放在福建省浦城縣富嶺村茅洋村茅洋10號住宅旁空地上共計457.78噸 。擅自將上述電鍍汙泥廢棄物露天傾倒、發現南河電鍍廠負責人王某甲還有非法處置電鍍汙泥的犯罪事實 ,縉雲縣檢察院遂於對被告人王某甲追加起訴 。王某乙汙染環境一案在縉雲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吳某甲分三次將電鍍汙泥交由鍾某某(另案處理)違規處理。堆放在福建省浦城縣富嶺村采石場附近的烏井龍空地上,縉雲縣檢察院遂於將兩被告人移送起訴。並處罰金人民幣130000元;被告人王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縉雲縣南河電鍍廠負責人王某甲指使工廠內從事工業廢水處理的員工王某乙在晚上將該廠汙水處理池內未經淨化處理的工業廢水通過暗管直接排放到好溪流域 ,鉻 、非法排放超過國家排放放標準的工業廢水 ,
案件審理期間,並向法庭進行了詳實的舉證 、傾倒屬於危險廢物的電鍍汙泥,